铜鼓报告线(L2)
桂山西报告线(L3)
伶仃西报告线(L4)
伶仃东报告线(L5)
大沙尾报告线(L6)
东莞江口报告线(L7)
东江口报告线(L8)
铁桩水道报告线(L9)
大濠洲报告线(L10)
以下情形需要报告
1、 外国籍船舶、设施,500总吨以上的中国籍船舶,载客能力30人以上的客船(虎门轮渡渡船除外),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,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在经过各报告线时,如果AIS设备中已准确输入船舶资料和航次信息,并保持AIS设备正常开启的船舶,可免除使用VHF报告;但是经过东南报告线、桂山西报告线应当使用VHF向VTS中心报告船位、船舶动态。
2、船舶在抛锚后、起锚前,靠好码头后、离开码头前,系好浮筒后、离开浮筒前都应当向VTS中心报告船位、船舶动态。
3、引航员引领船舶,在登轮后和离轮前应当及时向VTS中心报告。
4、载运散装液化天然气的船舶(LNG船舶)抵达VTS报告线前2小时应当向VTS中心报告抵港时间。
5、载运散装液化天然气的船舶(LNG船舶)存在可能影响船舶进出港、停泊、作业安全的任何情况,应当立即向VTS中心报告。
6、船舶在VTS区域内从事拆修主机、锅炉、锚机、舵机;试航、试车、校正磁罗经;放艇(筏)等活动,应当在作业开始前和结束后向VTS中心报告。
7、需使用莲花山东航道进出港的船舶,应提前1小时向广州VTS中心报告。
8、固定航班高速客船在经过广州VTS区域报告线时可不报告船位,但船舶所有人、经营人、代理人应当将航班计划表和船舶资料报广州VTS中心,如航班发生变化,应当及时通报。
9、为避免危及人命财产或者环境安全的紧急情况发生,船长和引航员在背离本规则有关条款时,应立即报告VTS中心。